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二)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多次受到乘客赞扬的;(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四)救死扶伤,拾金不昧,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