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