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