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条有效居民申请养犬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三)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第九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