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的;
(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故意毁坏、擅自移动在线监控用水计量设施的;
(三)供水单位实行免费供水和包费制用水的;
(四)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