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