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在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雷、接地等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