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