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有效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民族宗教、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公共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