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八条有效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审批部门办理登记。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