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