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