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各宗教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中国化方向,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带头守法遵规、提升宗教修为。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干涉教育、司法、行政职能和社会生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