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主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预测参加活动的人数,评估活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依法、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