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一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和教风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