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机动车维修经营包括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汽车车身清洁、汽车美容、汽车装潢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维修类别悬挂统一的维修标志牌、质量信誉等级标志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