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址保护范围内攀爬城墙,在城墙上驾驶交通工具,在城墙上堆放柴草、杂物或者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