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承接查验。
已建住宅应当逐步建设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建设经费可以在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中列支,没有共有收入或者共有收入不足的,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监控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禁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宣传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发现高空抛物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行为人,劝阻内容应当详细记录,与监控信息资料妥善保存。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