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全覆盖,并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落实信用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