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识;
(三)设置与英雄烈士纪念主题明显不符的门牌店招、标志标识、广告设施;
(四)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
(五)身着、佩戴与纪念英雄烈士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
(六)在倒影池、雨花湖、忠魂池垂钓、游泳、嬉戏;
(七)携带兽类宠物;
(八)使用滑板、轮滑鞋、平衡车;
(九)其他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陵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雨花台烈士陵园景观资源分布状况和周边居民休闲健身需要,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以外的区域合理划定活动范围,并指定活动时段。禁止在划定范围、指定时段外开展健身和娱乐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