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在本省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展前核查制度,对参展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核查;
(二)明确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程序、快速解决方式以及涉嫌侵权参展产品的处理措施;
(三)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四)配合行政、司法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投诉,并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声明、不能有效举证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撤展或者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