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员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聘技术调查员,为办案人员对案件技术事实、专业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勘验、分析、判断提供技术协助,必要时可以参与纠纷调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