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积极探索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支持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