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支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产品登记,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绿色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