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主席团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的,可以安排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言。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必须获得主持会议的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主持会议的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在进行大会表决和选举的全体会议上,不安排代表发言。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