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