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