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名和选举。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名、推荐和选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