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