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对与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有关的事项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围绕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认真学习与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情况,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