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市场主体代表以及律师、会计师、新闻记者等有关社会人士作为义务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