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发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营商环境有损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