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