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以罚代管。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推进部门业务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