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减少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较大的市场主体加大监管力度;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