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环境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园区及商务楼宇等明确专门人员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