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省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对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和系统融通的成效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监测,严格进行考核通报,加快推动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标准化、规范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