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年供电可靠率的监督。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广电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减少收费环节,禁止违规收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