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凤凰山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不停止或者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