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烈士陵园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二)倚靠、攀爬烈士纪念设施;
(三)污损、刻画、破坏烈士纪念设施;
(四)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进入烈士陵园;
(五)开展羽毛球、陀螺、广场舞等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
(六)进行低俗庸俗的网络视频直播或者摄影摄像;
(七)穿戴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损公序良俗的奇装异服;
(八)在规定地点以外的区域燃烧香蜡纸烛;
(九)其他有损烈士陵园庄严、肃穆、优美环境和氛围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