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筹凤凰山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烈士陵园以外的凤凰山公园其他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凤凰山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烈士陵园以外的凤凰山公园其他区域的日常保护与管理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烈士陵园的监督管理工作,烈士陵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烈士陵园的日常保护与管理工作。

市民政、水务、公安、宗教、气象、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体旅游、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凤凰山公园保护相关工作。

红花岗区、汇川区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凤凰山公园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