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凤凰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红花岗区、汇川区有关部门,对凤凰山公园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进行认定。对于被认定为危险建(构)筑物的,凤凰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安全警示标识,视情况对危险建(构)筑物进行加固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