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凤凰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红花岗区、汇川区有关部门,对凤凰山公园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进行认定。

对于被认定为危险建(构)筑物的,凤凰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安全警示标识,视情况对危险建(构)筑物进行加固改造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