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建设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转让、出资、租赁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