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结建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单建地下建(构)筑物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