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登记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结建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单建地下建(构)筑物单独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