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开发建设、登记使用、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轨道交通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突发事件应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