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八条有效规划条件对新建地下建设项目有连通要求的,先建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连通方案预留接口,后建单位负责地下连通通道建设。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项目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与相邻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建设主体等内容进行协商,制定连通方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