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结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时序,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整体设计、统筹建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