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结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时序,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相邻地块地下空间具备整体开发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整体设计、统筹建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