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有效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日印江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