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