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印江河流域水质监测网络,重点监测印江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国控断面、入河排污口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