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和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